Post #415
2.65K 我发现很多混得不好的人看得都很开。也不知道他们是因为看得透彻而不屑于世俗的成功,还是因为不成功而不得不看得开。
Post #414
2.75K 世上所有人忙忙碌碌都只是为了抛弃自己的角色,攫取他人的身份,为了遗忘自我,埋葬过去。所有人都厌倦当下的和过去的自己,只是难以启齿明说罢了。
Post #413
2.66K 领导:你离职就离职,离职原因为什么要写脚太大呀?
员工:脚太大,穿不下同事给的小鞋。
领导:手没劲呢?
员工:拍不了领导的马屁,
领导:那怎么还有胃不好啊?
员工:胃不好,吃不下领导画的大饼。
领导:后背不结实,又是什么理由啊?
员工:背不动同事甩的锅。
领导:恐高?
员工:领导要求太高,我恐惧。
Post #410
2.03K 威露士(假洋鬼子品牌)和滴露,这类对氯间二甲苯酚类(PCMX)消毒液,对家庭常见病毒(诺如、轮状、手足口等)无效,而且还有宠物毒性和致癌风险。
另外,家庭衣物无特殊情况不需要消毒。需要定期消毒清洗的是洗衣机,建议用双链季铵盐消毒剂。
#热知识
Post #409
2.15K 还是看清楚自己,认清现实
好看的皮囊与你无关,有趣的灵魂你又没有。
Post #408
3.34K 人一定要学会两件事情,一个是靠自己,一个是为自己。
Post #404
5.54K 人之为人的神秘正在这里,一个人二十多岁时的精神状态基本规定了他中年以后的精神状态。
#生命
Post #403
5.97K 看到一条很治愈的评论
“我这样破碎的人,爱我的人要一片一片捡来爱我,实在是辛苦”
底下回复
“爱你的人会美滋滋地边捡边喃喃道:这一片是我的,那一片也是我的。”
Post #402
5.39K 校园欺凌正式入法 小霸王不再横行 欺凌者依法惩处 学校瞒报将被追责。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校园欺凌违反了治安管理的,对他处以治安管理的处罚。对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情节相对严重,那么他可能就是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对于年龄小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违反了治安管理,会对他进行矫治教育,也会去联系他的监护人,责令进行社会公益活动。
学校明知未成年人之间有校园欺凌,或者是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但是不予报告的话,违反了强制报告制度,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改正。至于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公安机关可以建议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Post #401
4.66K 如果发现一个不正常的孩子,千万不要试图去和他的父母沟通,因为你会发现,他们全家,病得最轻的就是孩子了。
Post #399
4.11K 犯罪心理学老师,长期给刑警做顾问,曾说过,男生追求你的手段越激烈,后面分手,会用更激烈的方式伤害你,很多情杀都是这样,女生如果遇到这样的人,要心存警惕,不要冲昏头脑。
看到那种男生跪地求饶,男女抱头痛哭原谅的场面,深深为女生感到恐怖。
#烫手热知识
Post #396
3.68K 心理学上有一种界定,说现代人的交往中,有一种行为叫做“非爱行为”。什么意思呢?就是以爱的名义对最亲近的人进行的非爱性掠夺。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夫妻之间,恋人之间,母子之间,父女之间,也就是世界上最亲近的人之间。
夫妻和恋人之间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面:一个对另一个说:你看看,我就为了爱你,放弃了什么什么;我就为了这个家,才怎么怎么样,所以你必须要对我如何如何。
不少母亲也经常会对孩子说:你看看,自从生了你以后,我工作也落后了,人也变老变丑了,我一切都牺牲了,都是为了你,你为什么不好好念书呢?
所有这些,都可以称为非爱行为,因为,它是以一种爱的名义所进行的一种强制性的控制,让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
我曾经看到有一本写如何为人父母的书,作者是一个英国的心理学女博士。她在书的开头说了一段非常好的话。她说:
这个世界上所有的爱都以聚合为最终目的,只有一种爱以分离为目的,那就是父母对孩子的爱。父母真正成功的爱,就是让孩子尽早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从你的生命中分离出去,这种分离越早,你就越成功。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距离和独立是一种对人格的尊重,这种尊重即使在最亲近的人中间,也应该保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