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罪名。
法律定义: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方式: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如黑客软件、特定木马、抓取/破解程序等)。
明知他人进行非法侵入或控制,仍为其提供相应的程序或工具。
作者怎么还不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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