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我开车经过一个分岔路口,导航指示直行,结果刚进去就被交警拦下,说这是公交专用道。我前后一看,路边已停了几十辆车在排队受罚。
我停好车后返回路口查看,发现既无指示牌也无地面标志。询问交警时,对方根本不讨论,只说有问题可以复议诉讼,催我签罚单走人。当时他身边围着好几个激动的车主,像卫星一样转着理论。有位大哥提醒我不要签字,我笑着谢过他——这50元我一定要花得值。
交完罚款后,我直接向同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主张路口缺乏专用道标志,行政处罚不合法。几天后立案人员来电,说应转交警上级部门复议。我坚决不同意——这岂不是让父亲审儿子?坚持在原级复议。结果公安部门提交了书面答辩,不出所料,两个月后复议败诉。
接着我提起行政诉讼。开庭那天,看到法院楼下停着警车,走进法庭见到两位警官——开罚单的那位和一位法制科同事。我心里暗想:这50元已经值回票价了。
庭审中,我把争议焦点牢牢锁定在标志设置规范性上。被告辩称前一个路口设有指示牌,距分岔口仅100多米。我当即质疑:你们提交的照片是争议后拍摄的,如何证明处罚时该标志就已存在?对方认为无需证明,我坚持这是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其实我知道调取监控就能证实,但这会非常麻烦。
这场50元罚单的庭审持续一小时,还留待补充证据。两位警官面色不豫地离开了。
事后主审法官来电,先夸我专业,又说她亲自去现场勘查过,前一个路口确实有指示牌。听说她专程实地调查,我反倒有些过意不去。最后她劝我撤诉——其实当我看到警车和两位代理人时就已经心满意足。我同意撤诉,但请她建议被告今后规范执法,别再守株待兔。
后来再次经过那个路口,发现已增设了标志牌。
这就是社会运转中的不必要损耗——所有人耗费时间精力处理本可避免的问题。如果你不推动改变,就只能独自承受不公。 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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