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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紫茵与盐城大丰同仁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019)苏0982民初26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
一审
判决书
原告:陈紫茵,女,汉族,1946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理人:冯某(系原告陈紫茵女儿),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大丰同仁医院,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章鸣,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明,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寅,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
法定代表人:孙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30日,原告陈紫茵因持续性头部胀痛伴晕厥5小时余入住新华医院,入院时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当日晚19时,被告新华医院对原告行DSA全脑血管造影术,术中发现右侧后交通动脉瘤,于当晚21时余行动脉瘤包裹术(右后交通动脉瘤栓塞术)。术中动脉瘤破裂出血,予以填塞动脉瘤止血。术后复查头颅CT发现右侧颅内血肿,于2014年6月1日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予以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后原告因颅内压升高于2014年7月1日行V-P分流术,术后出现中枢感染,又于2014年7月24日行清创术,术后仍存在脑积水,于2014年8月14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右后侧交通动脉瘤,脑积水。出院时情况:患者欠清,精神一般,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颈软,四肢见自主活动。同日,原告再次入住新华医院,入院诊断:脑积水,后于2014年9月15日出院,出院时情况:患者神不清,精神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颈软,一般情况可。出院带药及建议:出院后继续治疗,脑脊液蛋白正常后尽早行V-P分流术。此后,原告又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航空总医院进行了治疗。
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22日,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14日,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4月5日,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20日,原告先后四次入住被告同仁医院。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5日,原告入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败血症、继发性癫痫、脑动脉瘤术后、脑积水引流术后、脑梗塞、高血压病极高危组、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并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120护送。2015年4月26日,原告再次入住航空总医院,并行脑室腹腔分流腹腔端外置术,2015年6月11日出院。2015年6月12日,原告转入烟台海港医院进行针灸、推拿、理疗等康复治疗,2015年8月1日出院。因原告认为被告同仁医院、新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曾依法委托盐城市医学会就被告同仁医院、新华医院在对原告陈紫茵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后鉴定程序未能实际进行。对此,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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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0元、残疾赔偿金619109.40元、交通费10000元、鉴定费17900元,合计为人民币1157660.63元。该损失由被告新华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347298.19元(1157660.63元×30%),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告新华医院合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355298.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赔偿原告陈紫茵各项损失合计355298.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紫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8元,由原告陈紫茵负担10309元,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负担6629元。[此款汇入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39]。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陈祚宏
审判员茅小红
审判员张倩
法官助理吕杨
书记员朱琪玲

2020-06-29
江苏省
盐城市
冯炎锴奶奶,真叫人乐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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