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6月5号凌晨,遇到了有精神病史的人,被他从别的店铺里抢了两次刀,期间没有袭击其他人,被他拿着两把菜刀追砍追杀。口里说些要杀了我,要砍下我的头。要不是我摔倒及时用手护住了头部。我可能已经活不下来了。对方精神鉴定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打听到了,对方住在幼儿园附近,长期一个人生活。结合当时的情况,我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是帽子以程序资质为由拒绝我的申请。现在案子快到法院了。检察院依旧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旧按故意伤害送审(精神鉴定影响杀人意图判断)。找律师也很难。对方估计判完3个月左右就又放出来了。
而我手臂受伤后依旧疼痛,加上,那晚的事情总是,让我睡不着。
我快绷不住了。能不能大家帮忙,给司法局提立法建议。能够独立生活购物的精神病,伤人,就应该关一辈子精神病院好吗?
再放出来,谁能一眼就能知道对方是发病了,还是故意的。司法精神鉴定漏洞,明明就有,为什么我们正常人的生命安全权益,就要为这种人的安定买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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